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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0-09-11 作者: 点击:

    ​《新余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下拨,地方政府拨付,校外单位或个人资助的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我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二)专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六)仪器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

    (七)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八)项目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九)项目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或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委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四)专项资金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五)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六)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批示等资料。

    (七)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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