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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稿)

    来源: 时间:2020-09-11 作者: 点击:

    ​​《新余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2〕6号)2020.8.2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学校工程项目中,对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并实施,审计部门实行项目报备制,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报备,审计部门每半年对报备的项目以随机抽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 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是否符合开工批准程序,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有无擅自扩大项目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工程预算、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支付,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手续是否齐全。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材料签证单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是否准确,计费的各项内容有无调整和取舍,主要材料、设备计价是否按照双方核价或同期信息价结算,工程变更有无依据、是否真实,工程类别的套用是否与实际相符,施工队伍的资质是否真实,各项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有误,执行有关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适时、准确、合规。

    (三)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虚列投资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第八条 审计处全过程跟踪参与项目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全方位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项目含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通知审计处到现场查看,签字确认。

    (二)工程所需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参与论质认价,签字确认。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填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表》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

    (一)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工程结算全套资料:

    (1)项目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签证资料;

    (3)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

    (4)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材料价格的签证资料;

    (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

    (6)全套工程地勘资料;

    (四)工程监理资料;

    (五)基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未竣工决算之前,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实际工程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防止超付。工程结算前应根据合同留足30%左右的工程款,确保不超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进入审计过程,若有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一律不予补充。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通知、报告、意见、决定等的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学校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国家或学校经济利益的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对业绩考评平庸的审计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对考评不合格的进行调离、辞聘等组织处理。学校对在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认真严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学校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审计处和有功审计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余学院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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