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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10-22 作者: 点击:

    附件1:

    关于加强公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依照《高等教育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和《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省、设区市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有利于高等学校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审定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分别由省、设区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审查、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 省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下列项目:

    (一)高等学校校园新建、扩建项目;

    (二)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设区市管理的高等学校新建、扩建项目;

    (三)需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会议调度的和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制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高等学校根据经教育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规划;

    (二)高等学校根据校园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三)高等学校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审查手续;

    (四)高等学校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五)高等学校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六)需省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设区市管理的高等学校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报送;

    (七)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八)组织竣工验收、决算。

    第九条 高等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高等学校根据经教育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高等学校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招投标方案及资金落实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

    (三)主管部门报发改部门核准;

    (四)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发改部门审核;

    (五)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六)组织竣工验收、决算。

    第二章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利于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节省建设资金。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高等学校校园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依据,高等学校新建、扩建项目都应纳入校园建设发展规划,凡没有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如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校园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并纳入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分析;项目结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选择与比较;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及节能评价;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项目初审意见,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建设资金落实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投标方案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高等学校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资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供主管部门的项目初审意见,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资金落实相关材料和证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投标方案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资质以上(含丙级)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招投标方案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事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竣工验收备案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有充足的资本金,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加强项目审计,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自筹资金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审批或核准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认真会审施工图的前提下,明确质量要求、工期、总造价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第二十四条 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充分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完成各专项验收后,审批制项目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核准制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高等学校需将验收结果报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造成安全事故,高等学校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后,高等学校要主动申请、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核结束后,及时办理施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未经竣工验收,不得列入单位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档案要齐全,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各类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基建处(科)长要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具备一定基本建设管理经验。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权、任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高等学校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鼓励政策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高等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建设用地不得另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高等学校基建工作验收评估制度。对不按规范和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或项目,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建设,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稽察、检查制度。发改部门和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全过程,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检查,主要检查建设法规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进行基本建设工作:

    (一)拖欠教师工资的;

    (二)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

    (三)擅自变更已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和《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审定民办高校的发展规划和规模,并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民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按照相关要求由省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审查、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 民办高校实行审批制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民办高校根据经教育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民办高校根据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报送项目建议书,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三)民办高校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审查手续;

    (四)民办高校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五)民办高校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六)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七)组织竣工验收、决算。

    第七条 民办高校实行核准制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民办高校根据经教育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民办高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予以初审,并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招投标方案、建设资金落实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教育主管部门报发改部门核准;

    (四)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发改部门审核;

    (五)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六)组织竣工验收、决算。

    第二章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校园建设规划,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有利于避免重复建设和节省建设资金。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学校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依据,凡没有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如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民办高校建设校园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并纳入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分析;项目结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选择与比较;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及节能评价;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初审意见,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建设资金落实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投标方案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资源消耗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建设资金落实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投标方案及资金落实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招投标方案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事前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造价审核制、竣工决算审批制等。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审批或核准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认真会审施工图的前提下,明确质量要求、工期、总造价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第二十二条 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充分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民办高校组织工程各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结果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造成安全事故,学校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后,民办高校要主动申请、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束后,及时办理施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未经竣工验收,不得列入单位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档案要齐全,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各类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基建处(科)长要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具备一定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权、任务和责任。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高校建设和办学条件的改善是学校举办者的义务,举办者在法律、法规允许和确保教学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可从学校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或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基建专户,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每年年终,应认真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和年度基建统计报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章 鼓励政策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规定给予优惠。教育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的基本建设,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建设规费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基建工作验收评估制度。对不按规范和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或项目,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建设,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办高校负责基本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按照民办高校章程等规定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进行基本建设工作:

    1、举办者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

    2、民办高校资产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3、学校有拖欠教师工资情况的;

    4、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

    5、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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