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及《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财经审计法规、上级及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审计行为,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四)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价;
(六)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概(预)算、决算及过程审计;
(七)重大物资设备、材料采购;
(八)学校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负责按规定上报文件的审签。
四、组织审计工作人员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学习审计、财经法规,组织学校相关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培训。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
五、负责国家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配合。
六、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七、提出改进学校财经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堵漏防弊、提高办学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服务;对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并推广其先进经验。
八、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及铺张浪费行为,并依法提出经济处理和处罚意见。
九、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十、组织并参加各级审计学会、协会的活动。
十一、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